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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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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2、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3、下井人员应携带识别卡。 4、识别卡严禁擅自拆开。 5、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经常下井人员的总数多10%。不固定专人使用的识别卡,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每班最多下井人数多10%。 6、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7、各个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检测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检测的装置,并提示携卡人员本人及相关人员。 8、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9、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10、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应采用人工监测,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11、维修工应24 h值班,应每天检查设备及电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心站。 12、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13、入井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措施。 14、系统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15、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16、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17、中心站应配置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18、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19、中心站应24h有人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测日(班)报表,报矿长和有关负责人审阅。接到报警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二、技术资料的管理 1、应建立以下 帐卡及报表: a)设备、仪表台账; b)设备故障登记表; c)检修记录; d)巡检记录; e)中心站运行日志; f)监测日(班)报表; g)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2、绘制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3、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4、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 三、安装维护 1.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管理由调度室监控中心负责,严格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执行,并随矿井现场的变化及时撤除、安装。 2.地面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填写好各类记录。 3.井下分站应安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查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 4.分站至探头之间的过度电缆接头,一定要封闭在接线盒内,以免失爆。 5.分站及分站电源箱,应使用专用的托架,并距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供电电源必须来自供电电源的电源侧。 6.分站蓄电池必须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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