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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及瓦斯三十条安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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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及瓦斯三十条安全规定 第一条 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绝对不允许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 第二条 液化石油气槽车和钢瓶、贮罐的充装系数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0%(引进球罐按设计值充装)。进贮罐的液化石油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气压不超过贮罐的允许操作压力、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对无保温的露天贮罐要采用喷淋水降温。 第三条 要随天气的变化而做好液化石油气及瓦斯设备的操作,在冬季气温下降晚要减少瓦斯与液化石油气系统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凝,防止冻凝或冻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要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与火炬回火。 第四条 各种充装液化石油气槽车,充装完毕后管线与接头必须彻底断开,并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后方能开车,汽车槽车进入现场必须安设阻火器。 第五条 新装置投产要对液化石油气及瓦斯装备部分详细检查验收,要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 要做好液化石油气及瓦斯设备与管线的密封工作,做到不渗不漏,一但发生泄漏,必须采取措施,在不能制止泄漏时必须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及进料,断绝车辆来往,以防止事故的发生与蔓延。所有监测报警设备必须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活好用。 第七条 通过道路或街区的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管线,要采取管网固定管架加强、架桥加牢等措施,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管线跨越主马路要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警示牌。 第八条 液化石油气及瓦斯不准随便放空,要通过火炬排放燃烧,火炬的点火与引火装备要定期检查定期试验,保证灵敏好用,燃用液化石油气或瓦斯的加热炉或锅炉在点炉前要采取措施,保证炉膛内不积有瓦斯,以免发生爆炸。 第九条 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准超期使用,不准随意排放残液和倒液。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管理制度、标准与规范,充实设备检验人员的数量和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并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从事液化石油气及瓦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模拟事故演习,并要建立安全考核档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槽车及充装站台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的静电接地措施,并设置气液回收装置或退回管线,禁止向大气排放,液化石油气罐区要设置围墙或围栏与大门,非岗位人员禁止入内。 第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管线的低点与胀力点要安排凝阀和引线,定期排凝或自动排凝,排凝要采取密闭方式。 第十四条 进系统管网的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硫化氢含量不大于20毫克/标立方米,总流量不大于400毫克/标立方米。为保证硫含量指标达到上述要求要尽快建立脱硫装置,未建脱硫装置的要开好碱洗设备,以防腐蚀设备与管线。 第十五条 凡贮存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包括管线、配件必须符合有关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生产、储运、使用区域,要配齐配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具和必要的环形消防通道,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具有明火又有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生产装置及系统的防火间距,要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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