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代理
销售
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
人)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
人)
:
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
地址:
江门市万达广场
1
幢
10
层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文辉
丙方(保证
人
):
,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经甲、乙
、丙三
方平等自愿协商,现就甲方
委托
乙方在国内代理
销售
货物,丙方为甲方
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责任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
等
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
合同
,共同遵守。
一、
代
销
方式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
在
国内
转销售
甲方指定的货物
,即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的名义向甲方指定的
采购
商
转销售
乙方
向甲方采购的
货物,
乙方先垫付货款给甲方后再收回采购商货款
。
二、
代
销
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
销售
的货物范围包括:
三、
合同
期限
1
、
本合同
期限为
年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
合同
期限届满后,如甲、乙双方同意续约,则应在
合同
期限届满前
个月重新签订新的代理
销售
合同
,否则
合同期满后本合同自动
终止。
3
、合同期限届满后,如代理
销售
合同仍未履行完毕,则本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代理
销售
合同履行完毕止。
四、
代
销
额度
在
合同
期限内,
甲方委托
乙方代理
销售
的货物总额不能少于
元人民币,亦不能多于
元人民币。
五
、费用及结算
1
、乙方的
销售
代理费用由代理费和资金占用费两个部分构成。
2
、代理费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
销售
服务而收取的费
用
,代理费标准为
甲方
《委托
销售
货物确认单》总额的
%
。
该代理费
乙方
通过加价转售的方式收取
,
即乙方按《委托
销售
货物确认单》
原单价
减
价
%
后
的价格向甲方采购货物
后
,再按
《委托
销售
货物确认单》
原价
再转售
采购货物
给甲方
指定采购商
,
转
售
加价部分作为甲方应付乙方的代理费。
3
、资金占用费是指乙方
垫付货款给
甲方
至乙方收回垫付货款期间的货款利息
。资金占用费从乙方向甲方
垫付
货款之日起
天后开始,计算
至乙方收回垫付货款之日止,资金占用费标准按乙方已付
甲方
每单货款总额的每天
%
收取。
4
、从乙方向甲方
垫
付
货
款之日起
天内,无论甲方指定
采购
商
收
货与否,
如乙方没有收到采购商货款,则甲方除应将已收乙方全部
货款
退回给乙方外,还应将
代理费、资金占用费及其他
甲方应付款项
支付给乙方
。
5
、甲方应
退应付
乙方的
货款、
代理费
、
资金占用费
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均
须汇入
乙方
指定的银行帐户(户名:
,开户银行
:
,帐号:
供应链代理销售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