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面租赁协议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同意将座落在甘南路
883
号(原柏道路
33
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限贰年,
2012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止。
三、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终止
协议
,收回房屋:
(
1
)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的。
(
2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
(
3
)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
30
天的。
四、租赁期届满须收回出租房屋的,应在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3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如该房屋继续出租的,乙方可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五、租金及各项费用的缴纳
(
1
)
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税后)。
(
2
)从第
二
年起,租金比上一年予以增加
,
额度双方协商而定。
(
3
)每半年付租金款一次。
(
4
)租赁期间,水、电、
暖及
房屋租赁税、治安、卫
生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六、
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如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方的门市店,承租人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七、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契约无法履行时,双方互免承担违约责任。
八、租赁期间,凡发生的一切事故及治安纠纷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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