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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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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和铁路机车使用的气瓶)。 第三条 气瓶充装人员应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本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必须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第二章  充装前的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1.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2.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 3.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即:可燃气体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 4.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 5.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6.气瓶是否是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7.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8.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1.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2.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3.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辩认的; 4.有报废标志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7.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 8.气瓶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装介质的性质不相容的; 9.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许用压力小于所装介质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的。 国内使用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最高使用温度定为60℃。 第七条 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哨中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否应查明原因,报告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按第9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 第九条 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除压缩空气气瓶外,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 第十条 检验期限已过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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