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人事、劳动、薪酬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一节
领导人员
第四条
中层领导人员指正副处级干部;基层领导人员指正副科级干部。
第五条
选拔中、基层领导人员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四)坚持群众认可、成绩突出原则;
(五)坚持民主、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六)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第六条
担任中、基层领导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及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市场开发能力;
(四)根据审计结果,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无亏损;
(五)所负责项目等在经济诉讼案件中无重大经济损失;
(六)身体健康,适应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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