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劳务合同
青岛港运海运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简称乙方),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合同期
乙方经甲方考核认可后在船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十六个月至六十个月。
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电机员、电报员在船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六个月。
2
、
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及普通海员在船时间不得少于六十个月。
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将乙方调往任何船上工作。
海员待遇
乙方在船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全外汇工资。
乙方在船伙食标准按船东与甲方合同规定执行。伙食费由船长领导下的伙食委员会统一管理。
除外汇工资外,乙方在船不得主动提出额外费用要求,否则视为违约。
外汇工资从海员上船之日起到离船之日止计发。
乙方每在船工作满
12
个月,享有公休假
90
天(自返回国内日算起)。休假期间甲方不发给乙方工资。
合同期内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国内工资和福利待遇,医疗、住房和家属生活等问题均由乙方自理。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积极安排乙方上船工作。
维护乙方在外派期间的
正当权益,就乙方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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