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事故考核制度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保证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环境管理体系。
3 相关文件和术语
无
4 职责
4.1 环保科负责检查、考核。
4.2 企管人事处负责考核奖惩的督导和落实。
4.3 各单位负责制度的执行和宣传工作。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环境污染事故的定义和分类
由于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原因致使污染物大量外泄,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厂区环境受到影响、员工身体健康受到危害、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均属于环境污染事故。
环境污染事故分类: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5.2 环境污染事故分级
5.2.1 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5.2.1.1 污染物排放超标10倍(含10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
5.2.1.2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5.2.1.3 人员中毒死亡。
5.2.1.4 因环境污染被记者或群众举报,或政府拍照、曝光、处罚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
5.2.2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5.2.2.1 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含5倍)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
5.2.2.2 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5.2.2.3 因环境污染被记者或群众举报,或政府拍照、曝光,处罚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5.2.2.4 由职能处室发现的高排烟囱有明显超标现象的。
5.2.2.5 由职能处室发现的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现象时间持续超过15分钟的。
5.2.3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5.2.3.1 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含3倍)以上,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事故。
5.2.3.2 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5.2.3.3 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5.2.3.4 因环境污染被记者或群众举报,或政府拍照、曝光、处罚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
5.2.3.5 由职能处室发现的高排烟囱有轻微超标现象的。
5.2.3.5 由职能处室发现的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现象持续时间为3—15分钟的。
5.2.3.6 由职能处室发现的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现象持续时间1—3分钟但污染程度严重的。
5.2.4 一般环保事故。
5.2.4.1 由于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环保设施使用不当,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上(含1倍),3倍以下(不含3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
5.2.4.2 由职能处室发现的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现象持续时间为1—3分钟情节一般的。
5.3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职能部门分工
5.3.1 环保处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职能部门,对环保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
5.3.2 各生产厂对所管辖区域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卫生等工作具体负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5.3.3 企管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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