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车辆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的有关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
“
M-SG008
”皮卡车
的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签订本
合同
。
一
、租赁期限
:
自
2017
年
3
月
1
日开始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到期后双方协商后再确定
是否
续租。
二
、
车辆要求
:
出租方必须保证所出租的车辆手续齐全、状况良好。
包括
行车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保险、车辆年审验证及随车工具等
。
三
、租赁费用及结算方式
:
每月租赁费用人民币
4
500
元。
按合同期限,
2017
年
7
月和
2018
年
1
月两次支付租金,
结算时应出具租赁业正规发票。
四
、
车辆发生
费用
:
租赁期间,
车辆的正常年审费用、保险
费;以及
燃料、
过路费、停车费;
车辆的
正常维护、保养、修理、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费用
等
,所发生的费用由
承
租方全部承担。
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驾驶不善造成车辆损坏
的,
承租方
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
各种
证件
丢失
的,
承租方
负责补办。
五
、特别声明:
租赁期内发生
交通
事故,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债权责任法》
第49条规定
执行。
六
、
协商解决
: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
公司对公司车辆租赁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