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隐患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呼和浩特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环保隐患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投资的预期目标,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隐患治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安全质量环保处是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隐患的识别、评价、申报、治理整改、验收和效果验证、控制应急等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具体负责安全环保隐患的相关管理。
第四条 机动设备处是设备设施、检维修类隐患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设备设施、检维修类隐患的查找识别、评价、申报、治理整改、验收和效果验证,控制应急等全过程的管理。同时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实施和控制过程中的施工管理。
第五条 技术发展处是生产工艺类隐患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工艺类隐患的查找识别、评价、申报、治理整改、验收和效果验证、控制应急等全过程的管理,同时负责各类隐患治理项目的技术论证和方案筛选。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所主管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验收和效果验证。
第七条 规划计划处负责各类隐患治理和控制的资金保证,将隐患治理和控制投资列入企业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条 生产运行处负责各类隐患应急过程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 隐患所在的基层单位负责各类隐患的调查识别、评价、初步治理方案提出、控制和应急措施在现场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十条 隐患的判定依据
㈠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㈡同行业发生过事故,本单位也存在类似问题或发生过类似事故,安全风险和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手段没有得到改进或改进不够。
㈢现场存在着设备设施、工艺系统、作业环境等缺陷或不完整。
㈣从事生产活动人员的体力、智力、情绪等方面的反常状态。
㈤安全环保检查、审核以及组织专家进行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发现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 隐患实施分级管理。
管理原则是“分级管理,下不推上”。各单位结合QHSE风险管理和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管理程序,按照隐患治理的可实施性以及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为车间级、公司级两级隐患。对于班组能解决的隐患,不推到车间;对于车间能解决的隐患,不推到公司。
㈠车间级隐患:车间能解决的隐患,不论其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否严重。以及车间不能解决的,但导致的风险和环境影响后果是轻微的隐患。
㈡公司级隐患:公司能解决的隐患,不论其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否严重。以及公司解决不了,但导致的风险和环境影响后果是较大的隐患或导致发生事故的隐患。
第十二条 隐患的调查和识别
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组织技术人员和现场人员,采用定期和随时两种方式调查和识别现场各类隐患。随时的方式是指在日常巡检、安全环保检查和现场操作以及生产管理过程中,对各类隐患要随时查找,随时整改。定期的方式是指公司内部定期开展QHSE危害识别(辨识)和环境因素识别过程中,对隐患进行调查和识别,隐患的调查和识别是QHSE危害识别(辨识)和环境因素识别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各类隐患识别调查出后要留下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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