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厂房长期租赁合同(通用3篇)
上海市厂房长期租赁合同篇1
甲方(出租方):______
住所:______邮编:______
【法定代表人】【本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委托】【法定】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
住所:______邮编:______
【法定代表人】【本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根据《中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并结合《关于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意见》(沪府办发[20XX]34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安全管理意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厂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厂房情况
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本市____【区】【县】____路____弄____号____室(部位)____(以下简称该厂房)。
该厂房出租【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1.2 甲方作为该厂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授权委托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厂房的【房地产权证】【产权单位委托出租的证明】【法律规定其他权利人证明】,权证编号:______;
并已告知乙方该厂房【已】【未】设定抵押。
1.3 该厂房原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为____;
其现有装修、有关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下同)状况、安全生产条件、防火等级,以及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改变技术工艺或生产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其它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加以列明。
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厂房和本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厂房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租赁使用性质和生产用途
2.1 甲方已查验乙方的营业执照、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或者拟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厂房严格按照经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该厂房原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用于从事____的产品生产。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批准,不擅自改变该厂房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从事上款约定之外的其它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20XX年XX月XX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厂房和按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有关设施设备(以下简称:有关设施设备)。
租赁日期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3.2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
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重新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租金为(____币)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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