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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教育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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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安全环保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环保素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护环境,减少职业危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呼和浩特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呼石化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 主要内容及组织要求 第三条 安全环保教育内容分为基础知识教育和技能教育。其中基础知识教育的内容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安全、环保、消防、气防、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各类事故案例;HSE体系相关知识等。技能教育的内容包括岗位安全、环保、消防、气防、职业卫生操作技能及注意事项;岗位应急预案及必要的操作技能等。教育的内容必须做到培训率100%、考核准确率100%、持证率100%。 第四条 安全环保教育的形式包括三级教育、日常教育、专业教育和补充教育等。 第五条 公司领导和各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公司领导和各单位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再培训由呼石化公司人事处组织,其主要内容为: (一)国家、地方和上级部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二)公司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及管理职责;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事故应急处理及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 (五)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六)HSE体系相关知识; (七)安全环保先进理念、文化和经验。 第六条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人应参加相应的安全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七条 各级专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环保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一)对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每年再教育,由人事处和安全质量环保处共同组织,其主要内容为: 1、国家、行业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及消防技术、职业卫生、安全文化; 3、防火、防爆基本知识,特种设备及附件的安全管理; 4、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应急处理、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的学习等; 6、HSE体系相关知识。 (二)对专职环保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由人事处和安全质量环保处共同组织,其主要内容为: 1、国家、上级部门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2、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污染预防与环境治理、监测技术; 3、清洁生产基础知识及炼化专业清洁生产技术方案; 4、事故应急处理、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八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和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由人事处组织实施,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安全环保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其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一)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上级部门及本企业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二)本部门和本岗位安全、环保、职业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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