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资产服务合同(精选3篇)
管理资产服务合同篇1
合同编号:
本《资产管理服务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签署: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拥有标的资产(定义见下),乙方具备管理相关资产的经验和能力,依据《中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标的资产交付及管理服务
1.1标的资产。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运营的房屋(含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位于:(详见附件一)。
1.2资产管理。甲方授权乙方对标的资产进行经营出租。乙方为甲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详见附件二)。
1.3管理期间。本协议管理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若甲方晚于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日将标的资产交付乙方,则管理期间应顺延相应天数。
1.4管理周期。每个履约年度加上该年度甲方承受的空置期(空置期概念见本合同 2.2 条)。
1.5交付时间。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即20XX年XX月XX日交付标的资产,双方应当签署《标的资产交割清单》(详见附件三),视为双方对标的资产有效交付及交付状态的确认。
第2条 标的资产收益及费用结算
2.1 预期收益。双方经评估后一致认为,标的资产依据市场行情预期合理收益为___元/月,从第 个管理周期起每个管理周期递增___%(适用管理期间为三年以上合同)。
2.2空置期。在管理期间内,因为装修、寻找客户、客户更换空档期、房屋维修等原因导致的空置期,甲方同意承受如下相应空置期间:首个管理周期天,次个管理周期起每个管理周期天,空置期于每个管理周期起始
日先行扣除,甲方同意空置期不取得收益。
2.3实际收益。乙方运营标的资产所实际代收的租金为实际收益。乙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从实际收益中扣除乙方应得的增值收益分成及各项甲方应付费用,将剩余收益部分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得收益)。
2.4增值收益。乙方管理标的资产所代收的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之差额为增值收益。
2.5增值收益分成。鉴于乙方管理标的资产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及综合服务(详见附件二),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下述费用:
(1)增值服务费。单个结算周期内产生的增值收益,甲方同意将该结算周期内增值收益的 70%作为增值服务费支付给乙方。
(2)综合服务费。针对综合服务,甲方可做如下选择:□同意接受乙方提供的综合服务,甲方同意将单个结算周期内产生增值收益的 30%作为综合服务费支付给乙方。□自行完成相应综合服务,甲方不必另行支付综合服务费。
2.6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期间内,乙方应尽勤勉义务运营标的资产。乙方应于合同签署后交付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等同于首个结算周期预期收益的服务质量保证金,共计元。如遇管理周期预期收益上调,则服务质量保证金随之增长,增长之差额乙方有义务补足。如标的资产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的,甲方有权在每次结算时从服务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低于预期收益的部分,一旦发生扣除的情形,乙方应当随时补足。本协议最后一期结算时,双方同意以剩余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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