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乙方:
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正确使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7]7号)、《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的
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
,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工伤保险和药品、卫生、物价等方面的
法律
、法规及相关政策。认真履行本服务协议,承担和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服务工作。
第二条 甲乙双方有权就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医疗事项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和医疗服务的相关规定,并在当地有关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
第四条 乙方应有一名本机构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作,成立相关的管理科室,有工伤保险医疗门诊标牌,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乙方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建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2018).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