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清洁生产责任制
2.1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清洁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清洁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2 公司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并由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2.2.1 建立健全公司安全清洁生产责任制;
2.2.2 组织制定公司安全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2.2.3 保证公司安全清洁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2.2.4 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清洁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
2.2.5 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安全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3 公司主管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清洁生产工作实施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2.3.1 安全清洁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3.2 安全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3.3 提出保证分管部门安全清洁生产投入的有效建议;
2.3.4 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清洁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
2.3.5 组织制定并实施分管部门的安全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3.6 如实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分管部门的安全环保事故。
2.4 安环办关于安全清洁生产方面的职责
2.4.1 负责安全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清洁生产的自觉性,落实公司安全清洁生产责任制;
2.4.2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制订公司安全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安全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对各分、子公司安全清洁生产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公司生产环保事故;
2.4.3 提出保证安环办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清洁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企管部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4.4 督促检查各分、子公司安全清洁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实施公司制定的安全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4.5 及时并如实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司安全环保事故;
2.4.6 负责建立、修订和保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特种作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4.7 配合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环保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
2.4.8 保护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4.9 实施对各分、子公司与公司对外出租房屋、出租场地和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负责与各分、子公司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与各租户和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的工作;
2.4.10 每月定期、节假日及恶劣气象条件期间对各分、子公司安全清洁生产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
2.4.11 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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