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防火重点部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确立企业的防火重点部位。本单位防火重点部位是控制室、汽机厂房、锅炉区域、油罐区、氨区、供氢站、资料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变压器、电缆夹层及沟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第二条 重点防火部位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消防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灭火预案,做到定岗、定人、定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第三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示牌。
第四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执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形式、项目、周期和检查人。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逐项登记,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条 重点防火部位以及禁止明火区域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票管理规定。
第二章 动火安全管理
第五条 根据《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便利生产检修的原则下,对动火管理工作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第六条 动火管理级别的划定
按动火工作地点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动火工作和二级动火工作,一、二级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一)一级动火区域:
集控室;
汽机油管道及与油系统相近的汽水管道;
油区和油库围墙内;
锅炉燃油管道、设备;
氨区;
储氢设备及氢管道,供氢站室内;
锅炉制粉系统的煤粉管、仓和煤粉管道上方;
电缆沟道内、电缆夹层;
脱硫吸收塔;
变压器区域;
危险品仓库;
各开关室、蓄电池室
网控楼;
(二)二级动火范围:
与燃油系统能加堵板隔离的汽水管道;
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它管道;
动火地点有可能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附近的区域;
氢系统20米范围内;
主厂房、锅炉区域一级动火以外的地点
输煤系统设备;
脱硫脱硝设备;
其它生产区域。
第七条 动火审批制度
(一)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由熟悉现场设备情况,并具有消防知识的人担任。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分别由单位总工程师和部门负责人批准确认,并报安监部备案。
(二)动火工作票,应按规定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并一式二份。
(三)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的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要提出安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定好作业时间;经安监部负责人审核,最后经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对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必要时应报地方公安消防机构。
(四)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的班组长或技术员填写,最后经动火部门负责人、安监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动火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作业前,各级审批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在检查监护下作必要的试验,确保无问题时方可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安全员应一同参加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消防人员和安监人员应到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由动火部门安全员或义务消防员执行动火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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