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对危险源的风险程度及时进行评价,做到事前预防、超前控制、降低和消除风险,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生产安全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价目的
识别生产中的所有常规和非常规活动存在的危害,以及所有生产现场使用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及时、准确地进行评价,通过治理、加强管理和个体防护等措施,降低风险,遏止事故,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高公司的本质安全度。
第三条 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任副组长的风险评价领导小组,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公司风险评价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公司为风险评价计划提供和配备相应的资源保障,各单位积极配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风险评价管理。
第三章 风险评价的一般要求
第六条 对危险源应当进行初始风险评价,在进行初始风险评价过程中要综合考虑:
1.生产工艺过程风险;
2.危险物质风险;
3.设备、设施风险;
4.环境风险;
5.职业卫生风险;
6.管理风险;
7.法律、法规、标准需求;
8.相关方的观点。
第七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的风险评价计划,内容包括:(新增)
1.设备设施风险评价;
2.工程地质风险评价;
3.职业卫生风险评价;
4.交通、运输风险评价;
5.危险物料风险评价;
6.火灾风险评价;
7.水灾风险评价;
8.紧急情况风险评价等。
第八条 在对关键流程及其关键设备进行风险评价时,要分析与设备、设施相关的安全、健康影响及故障模型,并根据分析结果制定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第四章 风险评价的内容
第九条 对辨识出的危险源,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1.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常规和异常活动;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活动;
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人为因素,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第十条 在进行职业卫生风险评价时,应考虑以下几项内容:
1.根据现场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列出清单,并确定暴露于职业危害的员工人数、暴露时间及相关风险;
2.粉尘、高温与低温、振动、噪声、辐射、毒物、照度、生物危害、人机工效危害、心理因素危害等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影响;
3.在对心理性危害进行识别时,要考虑工作因素、人为因素、个人生活环境因素;
4.在照度测量过程中,要考虑应急时的照明设备、照明时间、能见度、照明源布置情况;
5.职业危害的监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其他有关要求;
6.对职业危害监测设备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校正,保证检测设备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进行关键设备的风险评价时,要充分考虑设备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十二条 对已识别的暴露于物理、化学、生物和人机工效可能造成严重风险的危害进行监测,做好监测记录,为风险评价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人机工效调查中,要包括以下方面:
1.重复运动;
2.使用电动工具;
3.作业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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