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在现在社会,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1
医院处方制度并非首次提出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曾于20xx年共同下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但该试行办法因牵涉卫生、药监等多个部门职能范围。常常遇到哪家都应该管,但哪家又都管不着的“真空问题”,该试行办法实际已被“架空”。
新《办法》将适用范围明确为“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身上,以利于卫生部门行使处方监管工作,避免再次“架空”。
全国统一处方标准
新《办法》对处方的格式、内容、印刷用纸颜色等都作了细致规定,并了处方标准。今后所有医疗机构的处方都必须按照标准印刷。处方分为前记、正文和后记3个部分:前记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正文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是医师的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等。
普通处方笺是白色的,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品和第一类处方为淡红色。该办法还对医师如何规范书写处方作出规定。
通用名处方有了可操作性
新《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还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药品通用名”以什么为准是非常复杂和相当专业性的问题。为了给医师们一个准确的标准,卫生部专门组织专家梳理了药品的通用名,目前已经对最常用的20xx多种药品的通用名进行了梳理,这项工作还将继续深入进行。
开处方牟私利者出局
新《办法》设立了单独的一章来规定医师如何获得处方权: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权不同,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经过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后才有效;试用期人员开具的处方须经过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才有效;进修医师则要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考核以后才能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医疗机构对医师处方要实施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对于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两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就要取消其处方权。医师只要出现了以下6种情况的任何一种,就会被取消处方权:被责令暂停执业;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不按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
“处方点评制度”是新亮点
新《办法》的最大“亮点”是推出了处方点评制度,并出台了处方评价表。处方评价表能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处方管理、费用控制等情况实施综合评价。每个医疗机构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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