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前言】下面是热心会员“gaoyouxian”收集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以供参阅。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下面称甲方):
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代表者:职位:
购买方(下面称乙方):
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代表者:职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共和国海域应用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双方在公平、自行和有偿的原则前提下,签署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合法取得的国海证《海域应用证书》中海域的使用权以有偿方法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转让的海域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符合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能够进行再转让、租赁、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行为。
乙方在转让海域使用权范围内进行开发、运用及生产经营时,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并且要依法履行甲方在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不得损害公众利益。其合法权益将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二章 转让海域面积和期限
第四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海域类型为,海域面积为公亩(亩),准许应用停止日期是年月日。
具体位置及座标为: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海域使用权仅能转让甲方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剩下期限,转让期限至年月日才行。
第六条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项下的海域使用权应用期限内,将现有投资(包含底播海产品、投入的岩礁等)一并转让给乙方,全部价款已包含在转让价款内。
第三章 转让花费以及付款方式
第七条
协商一致该海域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是大写万元(小写元),以人民币计费。
第八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时,乙方需向甲方付款rmb万元(小写元),其中的万元(小写元)做为合同履行的订金。
剩下账款万元(小写元)需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九条
乙方需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额度,付款全部海域应用转让价款,所付定金可抵扣转让价款。如逾期支付,逾期超过十天的,每逾期一天需另收未付转让款总额千分之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的,视作自动消除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已付转让款将退回,订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双方需在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前去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变动登记,升级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一条
彼此经协商后,因海域使用权过户产生的税费由各方承担。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再转让
第十二条
乙方在取得本合同规定的海域使用权后,有权将海域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在余期内进行再转让(包含售卖、交换和赠予),但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在转让年限内,没经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乙方不得更改本合同项下海域的应用用途。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十四条
本合同要求的使用寿命期满后,若乙方需要继续应用,必须在期满前日向海洋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续期申请,并在得到批准后重新办理海域使用权申请手续。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确保对于该海域享有完备的合法使用权,能够完全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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