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调岗后以员工拒绝到新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郑某与北京某公司劳动纠纷案评析
【劳动争议案例争议焦点】
1、
公司单方调岗后,以员工拒绝到新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2、劳动者只需提供餐饮、交通、住宿类的发票就能按月享受的固定性收入应否计算为工资性收入?
【劳动争议案例关键词】
调岗调薪旷工发票报销工资
申诉人:郑某
被申诉人:某化工公司
一、劳动争议案例基本案情
郑某系某化工公司,郑某自 2008年1月1日起与某化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销售职务,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地点为北京。2009年3月29日,某化工公司口头通知郑某将其岗位调至山东,郑某并未同意。4月21日,某化工公司则以郑某未到新岗位报到工作,也未向直线经理请假为由通知郑某解除劳动关系。郑某经与某化工公司协商不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劳动争议案例审理结果
申诉人诉称:
1997年7月19日,申诉人受聘至北京A公司(该公司为被申诉人的
的
前身)从事销售业务。2007年11月30日,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发出《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承认申诉人在该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2007年12月27日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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