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股权投资协议
(“
本协议
”)
由以下各方于
2015
年
月
日在中国
市订立: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xxxxx
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目标公司
”
或
“
公司
”)
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
)
,注册地在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公司原股东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引进甲方作为战略投资者。甲方愿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
xxxx
公司。
2.
原始股东一致同意甲方以增资形式向目标公司募集资金人民币
万元。增资完成后,甲方占增资后的目标公司
股权。
3.
目标公司与原始股东已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投资人募集投资款,而投资人在对
公司法
律、财务、市场等方面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的前提下已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目标公司增资。
为此,各方根据《公司法》、《
合同法
》等
法律法规
,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章释义及定义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关联方
”
指就某
一人士
而言,直接或间接
(
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
)
控制该人士、被该人士控制、或与该人士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人士。
“
工商部门
”
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试上下文而定。
“
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
”
指公司及各原始股东在本协议中向投资人所
作出
的陈述与保证。
“
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
”
指投资人和公司共同指定的审计机构按照中国通用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的公司实际税后净利润
(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
)
。
“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
”
指由原始股东和投资人
于依据
本协议约定,在投资人出资到位后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同时修改的公司章程。
“
权利负担
”
指
质押
、抵押、担保、留置权、优先权或其他任何种类的权利主张、共有财产利益或其他回购权,包括任何对于表决、转让、或者行使任何其他性质的所有权的任何限制,但除了所适用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外。
“
认购
”
指投资人或者其确定的最终投资方根据本协议对新增股份的认购。
“
投资人保证
”
指投资人在本协议中向公司及原始股东所
作出
的陈述与保证。
“
工作日
”
指除周六、周日、中国国务院指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外且中国的商业银行开门营业的任何一日。
“
重大不利影响
”
指公司的销售收入、净资产、利润等发生超过
20%
的减少或下降,或对公司的业务前景
(
财务或其他
)
的重大不利影响,无论是否来自供公司的通常商业过程的交易。
“
上市
”
指公司通过
ipo
、借壳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使得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资本市场,公司股东因该等上市行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香港
特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
地区除外
)
。
“
元
”
、
“
万元
”
,指人民币
“
元
”
和
“
万元
”
。
第二条解释
(1)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提及下述用语应包括以下含义:
提及
“
法律
”
,应包括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条例、地方规章
(
包括不时做出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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