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局核定)(精选33篇)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局核定)篇1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人:_____,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
被许可人:_____,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______(许可人)获国务院批准,对其资产进行了重组(以下简称重组),并作为发起人,依据中国法律于20XX年XX月XX日,成立了____(被许可人)。
____(被许可人)注入重组前属于____(许可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单位的主营业务,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和开发、炼油、化工、管道运输、产品销售、有关科研机构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下统称核心业务)。____(许可人)拥有用于核心业务的商标,并愿意将该等商标许可给____(许可人)使用,且____(被许可人)有意使用该等商标。
据此,双方协议如下:
第1条 许可人
本合同许可人是____(许可人)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其中包括____(许可人)本身,以及向____(许可人)发出关于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等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的____(许可人)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或单位。
第2条 商标
本合同项下的商标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许可人在中国境内外,已经登记注册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的商标(以下统称许可商标)。
第3条 许可
3.1 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依照商标注册类别在其生产的商品上和提供的服务中使用许可商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之使用商品(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商品)。
3.2 被许可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使用许可商标,且该等使用系排他性的使用,但许可人仍然可以使用该等商标。除非经被许可人同意,许可人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任何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局核定)(精选33篇).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