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通用6篇)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篇1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___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___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___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兴趣办本___。
第二章 ___责任
第二条 本___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___货物遭受损失时,___人按承___别的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___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___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___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___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___凭证和___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___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___货物运低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___责任的终止期最多?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___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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