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购销合同汇总(精选30篇)
有关购销合同汇总篇1
卖方:
买方:
一.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及合同期限
1.交提货方式:秦皇岛港港口平仓交货。
2.合同期限:20XX年07月起至20XX年07月31日止。
三.质量、数量验收标准和方法
1.质量以双方共同委托秦皇岛SGS监督抽样,以秦皇岛SGS船采化验为准(船采)。
2.数量以秦皇岛港方水尺计量数为准。
四.煤炭单价及奖惩
1.煤炭价格均按甲方向乙方开具下水作业单当天的秦皇岛低位挂牌价下浮20元/吨为装船平仓价,增值税一票结算。
2.以低位发热量5500大卡/kg为基础,每增加或减少一个大卡/kg,单价也相应增加或减少0.15元/吨;高于5700大卡/kg不再加价。低于5300大卡/kg拒收。如灰分高于20%拒收。挥发分小于24%或大于32%时拒收。含硫超过1%时拒收。如全水份大于16%,则超过部分每高于1%重量减1%。若煤炭质量属于拒收标准,而买方同意接受,双方重新议价。原煤中不可有机械杂质,如石块,木块或铁块,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卖方负责。
五.结算方法:仅能接收中国银行、中信银行180天信用证。
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买方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可议付180天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伍仟万元(5000万元)信用证交给卖方银行,在3个银行工作日内由卖方银行开出信用证总金额度2%(100万元)的履约保函给买方,卖方在此信用证生效之日起20日内必须交付第一船货物(5万吨),10日内再交付5万吨。如需调整每批的结算数量,则由双方另行商定。
2.买方凭卖方出示装船下水单后,买方按每船煤炭下水单数量支付80%的货款给卖方,待平舱后,卖方凭质量以秦皇岛港商检或SGS(船采)检验报告单和数量以秦皇岛港商检或SGS装船水尺报告单为依据开出增值税发票一票买方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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