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 交通部
【颁布日期】 19861201
【实施日期】 19870301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
一日交通部发布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
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
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个人或联户与法人签订的公路货物运物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
照。
军事运输,公路与水路、铁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
定。
第三条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
的原则,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
计划的要求。根据运输能力与国家物资调拨计划和公路运输管理的规定签
订。
【章名】 第二章 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五条 承、托双方根据需要,可订立年度、季度、月度货物运输合
同,亦可按货物的批量订立运输合同。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