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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律师精选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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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律师精选3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所需要留意的重要信息如下: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而仲裁委以控诉内容并非劳动争议这一理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定或通知书,那么在该种情况下,若劳动者对此不服,并依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将根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以及具体案情进行审理和判决。具体而言:如果该案件确实属于劳动争议范畴,那么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并参考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进行裁决;然而,如果该案件并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但是却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其他类型案件,并且这些案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合同有关,那么人民法院也应依法予以受理,并参考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审理。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   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____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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