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议(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
原文链接:
http://www.njzsls.com/
6
88
.html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要坚持促进交易进行,维护交易安全的商事审判理念,审慎认定企业估值 调整协议、股份转换协议等新类型合同的效力,避免简单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 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年6月3曰,法发〔2014〕7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等与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脊限公司増资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恒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亚公司)为与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公司)、陆波增资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甘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 2011)琵申字第152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世恒公司、迪亚公司、陆波的委托代理人孙赓,海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计静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12月30日,海富公司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世恒公司、迪亚公司和陆波向其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 209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1 1月1目前,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星公司)、海富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共同签订一份《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书》),约定:众星公司注册资本为384万美元,迪亚公司占投资的100%。各方同意海富公司以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对众星公司进行增资,占众星公司
增资后注册资本的3.85 %,迪亚公司占96.15%。依据协议内容,迪亚公司与海富公司签订合营企业合同及修订公司章程,并于合营企业合同及修订后的章程批准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将认缴的增资款汇入众星公司指定的账户。合营企业合同及修订后的章程,在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海富公司在履行出资义务时,陆波承诺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将四川省峨边县五渡牛岗铅锌矿过户至众星公司名下。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1、收购甘肃省境内的一个年产能大于I-5万吨的锌冶炼厂;2、开发四川省峨边县牛岗矿山;3、投入500万元用于循环冶炼技术研究。第七条特别约定第一项:本协议签订后,众星公司应尽快成立“公司改制上市工作小组”,着手筹备安排公司改制上市的前期准备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由股东代表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组成。协议各方应在条件具备时将公司改组成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争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第二项业绩目标约定:众星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众星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众星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众星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第四项股权回购约定:如果至2010年10月20日,由于众星公司的原因造成无法完成上
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议(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