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精选28篇)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篇1
开发利用区是为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景观娱乐和控制排污等需求划定的水域。
开发利用区应当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同时具有多种使用功能的开发利用区,应当按照其最高水质目标要求的功能实行管理。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篇2
水功能区的划定应当协调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的关系,并遵守《中国水法》规定的程序和水功能区划有关标准。
水功能区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一级水功能区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包括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二级水功能区对一级水功能区中的开发利用区进行划分,主要协调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篇3
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中涉及防洪、抗旱、水污染防治的,依照《中国水法》《中国防洪法》《中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篇4
排污控制区是集中接纳生活、生产废污水且对下游水功能区功能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
在排污控制区排放废污水,不得影响下游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综合整治措施,逐步减少排污控制区。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篇5
饮用水源区是为城乡提供生活饮用水划定或预留的水域。
已经提供城乡生活饮用水的饮用水源区,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证饮用水水量水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含新建、改建和扩大,下同)排污口。
为城乡预留生活饮用水的饮用水源区,应当加强水质保护,严格控制排放污染物,不得新增入河排污量。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篇6
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经验收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入河排污口排污的;
(二)拒不按照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的要求报告入河排污情况的。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篇7
渔业用水区是为保护水生生物养殖需求划定的水域。
渔业用水区应当维护渔业用水的基本水量需求,保护天然水生生物的重要栖息地、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及主要洄游通道,并按照渔业用水水质要求,禁止排放对鱼类生长、繁殖有严重影响的重金属及有毒有机物。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控制水污染,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篇8
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文件。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查和出具同意文件实行分级办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和出具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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