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企业用工合同(通用34篇)
温州市企业用工合同篇1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电话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家庭常住住址或通讯处户口所在地省市县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劳动法》、《中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共年月。
(二)无固定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20XX年XX月XX日至工作完成时即终止,其完成的标志事件为。
实行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月,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在工作地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该岗位(工种有或无)接触粉尘或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或无)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实行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和乙方的同意,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乙方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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