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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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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定义 1.事故 是指在生产活动中,突然发生了与人的意志相反的情况,迫使生产活动暂时地或永久地停止的事件。 2.事件 是指在生产活动中,出现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形。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为加强事故、事件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种损失。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管理。 第三章  事故、事件报告要求 第六条  事故、事件报告程序 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首先发现者,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至公司总调度室(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值班室、下同)、安全环保部;总调度室负责人应根据事故、事件的严重程度,向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重伤以上的事故由公司应急救援总指挥、副总指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事故、事件报告时,要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工种、伤害程度及初步了解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快报上报至安全环保部(遇节假日顺延)。 事故单位、总调度室对接报的事故、事件应在当班的调度日志中如实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八章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公司负责人按要求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  事件发生后,事件单位立即向调度室、安全环保部汇报,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相关单位会同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生产。 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人身事故、事件;职业病;设备事故、事件;火灾;交通事故、事件;相关方投诉;未遂、违章等都应按以上规定进行上报。 第十二条  事故上报要及时、准确,对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事件报告后,要对上报的事故、事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要清楚、完整。 第四章  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轻伤及以下事故、事件,由事故单位组织事故调查。事故单位15个工作日内提交事故报告至安环部。 第十五条  发生重伤事故时,由公司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发生死亡事故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公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调查组的人员必须由公司总经理书面任命并经过事故调查知识培训。事故调查人员知识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1.访谈技巧; 2.证据收集和保留; 3.原因分析技术; 4.调查报告书的编写、报送及记录保存。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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