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全县“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陕西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九小场所”(小购物场所、小餐饮场所、小住宿场所、小公共娱乐场所、小休闲健身场所、小医疗场所、小教学场所、小生产加工场所、小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和存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依规做好本辖区的“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公安局主要负责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对辖区内“九小场所”、村(居)委员会、住宅小区、物业以及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等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宣传教育工作等。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小住宿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并指导、监督小住宿场所建立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治安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监督检查,通过双随机系统对一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加大对行业部门、基层派出所的指导力度。
第六条 县经贸局负责小购物场所消防监督检查,以及商贸行业和流通产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小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等行业内部及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在门窗上设置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并且未设置易于从房间内部开启装置,便于逃生和救援的,一律予以拆除。
第八条 县文旅局负责小公共娱乐场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等行业内部及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涉旅单位、农家乐、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督促旅游经营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第九条 县卫健局负责小医疗场所等行业内部及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关键环节、要害场所、核心部位进行安全风险研判,强化风险管控,遏制医疗卫生领域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县教体局负责小教学场所、小休闲健身场所以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行业内部及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各级学校及小教学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并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仓储、“三合一”场所、小加工厂房、小手工作坊消防监督检查,对未办理工商执照的有生产、仓储、“三合一”场所、小加工厂房、小手工作坊一律予以关停或取缔。
第十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小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和存储场所及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对违规储存、销售危险化学物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小仓储物流场所、客运车站、公路隧道以及交通工具管理中的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小养老院、福利院等行业内部及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房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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