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补充条款协议
买卖合同补充条款协议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协议,签订了协议就有了法律依靠。我们该怎么拟定协议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补充条款协议,欢迎大家分享。
买卖合同补充条款协议 篇1
出卖人和买受人经平等协商一致,就本《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尽事宜 (以下简称“合同” ),订立下列补充条款:
1、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双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本合同所填写的为准,买受人保证所填写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无误,并可以随时接受信函或邮件;出卖人或买受人双方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有变更,
应于变更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出卖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或告知义务时,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送达:
a、通过邮局邮寄送达书面通知,从邮件发出之日起7日后即视为送达完成(以邮局受理凭证为依据);如因买受人所填地址不准确而导致书面通知退还的,买受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并视为出卖人已经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或告知义务; b、出卖人可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河南省级报纸有效),公告见报之日起即视为出卖人已经履行通知或告知义务,因此产生的公告费等支出
由买受人承担。
2、依据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与共有人投资份额,买受人占产权比例为 %,共有人占产权比例为%。
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买受人要求退房且出卖人同意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房价款的20%承担惩罚性违约金,其余房款无息退还;超过7日不予退房,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本合同约定的房价款并不包括房价款本身以外的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应按国家规定和标准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买受人应于本合同备案登记完成之日起(特指一次性付款)或房屋抵押登记办理完成之日起(特指按揭贷款付款)30日内按国家规定和标准交纳契税;
出卖人代收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需交纳的测绘费、登记费、印花费、非住宅交易服务税,该笔费用由买受人于签订合同时一并交纳。因买受人逾期交纳或拒绝交纳上述费用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等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如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5、9、10、15条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出卖人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出卖人不承担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其他损失及费用。 买受人依据第5条退房时,应自全部房款交清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可参照第十条条款处理。
5、对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出卖人应尽力协助,但不保证买受人一定能取得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买受人应在购房合同签订7日之内,按出卖人要求将齐全、有效的按揭资料交于出卖人,并在
接到出卖人办理按揭手续的通知(出卖人可采取固定电话、手机短信、邮寄、公告等形式履行通知义务)后三日之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同逾期付款,按本合同第七条执行;如因买受人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或不能取得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应选择其他付款方式,如不能选择其他
买卖合同补充条款协议.docx